2010年5月至同年11月期間,張豈令、趙荷花夫婦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jīng)“惠普”、“佳能”、“三星”、“愛普生”、“聯(lián)想”等知名注冊商標所有人委托、授權(quán)的情況下,從上海、江蘇等地購進墨水、墨粉和相關配件,并從廣州購進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標識和外包裝。隨后,租用下沙窩一倉庫為加工場地,對回收的廢舊打印機墨盒、硒鼓灌注墨水、墨粉等非法加工處理,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標識、包裝進行貼標、包裝,然后大肆進行銷售。
2010年12月1日,警方根據(jù)群眾舉報,在下沙窩加工場地內(nèi)將張豈令、趙荷花當場抓獲,查獲大量假冒注冊商標的打印機墨盒、硒鼓及制假設備等涉案物品。經(jīng)統(tǒng)計,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打印機墨盒、硒鼓等涉案價值人民幣9.6萬余元。張豈令、趙荷花先后將2000余件假冒商標銷售給29家銷售商,非法銷售額達9.7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豈令、趙荷花夫婦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多種注冊商標,非法經(jīng)營額達人民幣1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張亞林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被告人趙紅梅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為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亞林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為公安機關偵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線索,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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