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委員經投票決定對部分噴墨打印機墨盒及其配件發(fā)起337調查。
2009年9月23日,美國加州硅谷惠普公司提出申請,認為進口至美國的以及在美國銷售的部分噴墨打印機墨盒及其配件侵犯了惠普公司的專利權,違反了《1930年關稅法案》第337節(jié)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方惠普公司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發(fā)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下列企業(yè)作為本案的應訴方:
(1)中國珠海格力磁電有限公司;
(2)美國InkPlusToner.com;
(3)香港Mipo International Ltd.;
(4)美國Mextec Group Inc. d/b/a Mipo;
(5)上海安捷打印材料有限公司;
(6)美國SmartOne Services LLC d/b/a InkForSale.net;
(7)中國深圳普林美亞電子有限公司;
(8)美國Comptree Ink d/b/a Meritline, ABCInk, EZ Label, and CDR DVDR Media;
(9)中國珠海中潤靖杰打印機耗材有限公司;
(10)中國泰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
(11)中國傲為有限公司(Ourway Image Co., Ltd.)。
啟動該項調查(337-TA-691)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尚未對該案作出任何決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首席行政法官將從6名行政法官(ALJ)中指定1名主持調查該案,確定證據聽證會的日期并主持召開聽證會。行政法官將對是否存在違反337條款的情形作出初步認定,委員會可以對該認定進行復審。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最快可行的時間內作出最終裁定。在調查啟動后的45日內,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確定完成調查的目標時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337案件的救濟令將于調查完成當日開始執(zhí)行,并于60日后正式生效,除非美國貿易代表在該60日的期限內基于政策原因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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